服務成本概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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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一、依據:
為提昇本公司及各辦事處業務品質,所執行之公共工程符合應有之品質要求,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第18點規定,訂定本品質稽核管理辦法。 因不當執行業務危害公司之聲譽(如施工查核丙等、偽造文書、公司受採購法、技師法、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懲處、約談),由公司另訂辦法管理。
二、適用對象:
所有和建工程顧問員工及所有合作執行公司業務之單位或個人。
三、稽核內容:
針對個案工程進度管理、文件審查、監造作業執行之落實、廠商品質管制作業、現場施工品質及環境保護、職業安全維護情形等。
四、稽核時機:
期通知稽核外,針對個案品質發生重大缺失、業主認為品質未達要求、工程執行進度落後達5%以上、經主辦單位指示需採取矯正措施及公司認為有需要加強品質要求時。
五、稽核方法:
由總公司指定受稽案件,成立品質稽核小組至工地及工務所進行品質稽核並依據評分辦法進行評分(附件一)。
六、評分辦法及獎懲辦法:
(1)評分辦法: 工程品質(40%)、文件品質(30%)、改善回復情形(15%)、是否努力維持公司對外正面積極形象(5%)、發現工程缺失或承商未依約執行是否督商改善(5%)、是否正視並積極配合公司之稽核作業(5%)。
(2)獎懲辦法: 品質稽核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對期間受稽之案件進行評比,決議出獎勵及懲罰之案件。
a.獎勵制度:總公司將依品質稽核小組決議結果對第一名進行獎勵。第一名條件必須高於80分,頒發團體獎金一萬元整及案件參與人員獲嘉獎一次。
b.懲罰制度:受懲案件之承辦同仁、監造主管及監造技師必須針對缺失的成因、改善方式、預防再犯同樣缺失之方法等各自提出一份檢討報告,並向稽核小組簡報。若仍未有成效,經品質稽核小組開會決議懲處名單,分別記警告一次。
本辦法自109年08月01日開始實施。
附件-品質稽核管理暨獎懲辦法1090814公告實施附件品質稽核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