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際案例宣導-1
2020-11-04公司實際案例宣導-3
2021-01-06公司某計畫執行期間,原契約完成日為106年12月,契約約定之工作月報即同時停止提送,惟該計畫因故延遲至109年7月才辦理勞務驗收,經業主判定應依契約約定扣罰違約金約25萬元(107.01至109.07各分案履約延遲累積違約日約計5,000餘天)。
說明:
依招標文件規定,旨案預定完成日期為106年12月31日,契約約定「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另「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上述契約約定,業主認定勞務廠商之履約期間應由契約生效日106年1起至勞務驗收109年7月止,勞務廠商每月五日皆應提送工作月報,而非招標文件所載之預定完成時間106年12月31日,各分案逾期累績約5,000天。
精進檢討:
課題一:綜觀本公司近年所受罰款的主因,除部分為數量計算及預算編列有誤外,另一部分為設計及監造同仁未熟讀契約條文,不了解各項工作之契約約定。
對策:
設計、監造同仁務必在履約前熟讀契約(切勿遺漏了補充條款及權責分工表),並製作各項工作之履約管制表,列印出攜帶以利隨時查閱。
履約期間如收到業主及廠商的公文,務必先查明契約規定之最遲處理期限,並註記於記事本(行事曆)及公文往上陳核。計畫主管亦應檢視同仁所製作之管制表有無疏漏項目,並確實落實管制。
課題二:契約條文內容繁瑣,且常常會發生同一工作之契約約定前後不一致,形成困惑及爭議。
對策:
如發生此情形,同仁絕勿以自行解釋契約,選擇寬鬆之條文內容。
應務必先行與業主事先溝通可採用之契約條文,並以會勘或會議記錄方式留存結論。
因故無法與業主進行溝通者,請同仁務必對契約規定以「從嚴認定」為標準,以免事後與業主雙方認定不同而受罰,導致計畫辛苦執行成果歸零。
公司對本案之處置:
念及當時承辦本案之主管與同仁皆剛入社會,且多已離開公司。公司採以本次案例宣導以達到警示的目的。爾後若再發生類似狀況將依公司規定處理。
請各計畫主管向同仁當面說明本案例之原委,並落實檢查同仁製作之履約管制表,以及要求同仁於公文上註記最遲履約辦理期限妥善管控,避免重蹈覆轍。